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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2021-10-08 18:27:08

桂建发20201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明确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辖区内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应当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

(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拆除,并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其产权备案: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与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不一致,或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缺失的。

(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暂停其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中办理业务。

二、加强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监管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需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书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二)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应当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现场作业的每个塔式起重机作业班组最少需配置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和2名起重信号司索工,原则上每个塔式起重机作业班组每日累计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四)在将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前,应当对其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核实。

三、加强起重机械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首要责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的维保义务。

(三)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旁站制度,参与安装、顶升加节验收,并检查起重机械日常维保工作。

(四)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将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记录等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

四、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过程的管控

(一)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及其配件进行全面检查,核验产权备案资料与实物的一致性。起重机械标准节、附着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具有可追溯的永久性标志。

(二)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后,安装单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把关键节点自检相片及自检结论上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检测或定期检测,并将检测合同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微信公众号进行身份验证,并将现场检测照片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应当在起重机械检测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五、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真实有效

(一)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单位应当参加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并负责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参与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人员,必须受聘于该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

(二)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按月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照片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

(三)禁止在起重机械上安装使用已达到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二)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三)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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